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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应、鲁进荣等140人提请建议书(2024年第五批减刑公示)
  发布时间:2024-09-19 17:00:15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22号  

罪犯岩应,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云2801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应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岩应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云28刑终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2025年10月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4年4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84.49元,账户余额164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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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23号  

罪犯鲁进荣,男,2002年3月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澜沧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云08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进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云刑终2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12月2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30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28年2月2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9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33.45元,账户余额1432.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进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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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24号  

罪犯杨龙,男,1997年6月6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墨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日作出(2023)云2801刑初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龙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1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记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43元,账户余额954.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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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25号  

罪犯张锐,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2023)云2823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2年9月24日起至2025年3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44.46元,账户余额1847.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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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20号  

罪犯杨肖锋,男,199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2023)云2823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肖锋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2025年4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记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39.68元,账户余额1157.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肖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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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21号  

罪犯尚高斌,男,1993年8月25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3日作出(2023)云2823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高斌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3年2月9日起至2025年1月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记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56.95元,账户余额1124.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尚高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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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26号  

罪犯李华,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勐腊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云2801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云28刑终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3年6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28刑更20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5年9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该犯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减刑幅度从严二个月;期内月均消费282.86元,账户余额617.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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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27号  

罪犯李华从,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2020)云28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华从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华从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云刑终5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12月2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35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34年1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93.86元,账户余额740.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华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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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28号  

罪犯岩夯,男,1992年6月1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云28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岩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19)云刑终10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31年10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9月至2024年4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02.65元,账户余额1230.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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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29号  

罪犯李文奎,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靖宇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云刑终4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12月2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29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34年2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43.46元,账户余额2746.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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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30号  

罪犯岩应坎,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应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岩应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云刑终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25年6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5月至2024年5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13.28元,账户余额1295.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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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31号  

罪犯杨仕坤,男,195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东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7)云28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仕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9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28刑更46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90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6月11日起至2030年5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丧失劳动能力,无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114.96元,账户余额1840.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仕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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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33号  

罪犯岩光,男,1992年9月15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光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岩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云刑终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25年6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5月至2024年5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47.89元,账户余额2057.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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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34号  

罪犯梁仕福,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壮族,广西扶绥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仕福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4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梁仕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云刑终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26年12月2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4月至2024年5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43.45元,账户余额4106.6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仕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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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35号  

罪犯王立南,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满族,吉林省伊通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云28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立南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3年6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28刑更20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6年11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3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35.67元,账户余额16755.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立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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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36号  

罪犯杨光超,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2022)云2823刑初4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光超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2年5月23日起至2025年7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1月至2024年3月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69.63元,账户余额1307.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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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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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37号  

罪犯周永平,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云2801刑初7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永平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周永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1)云28刑终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5年7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6月至2024年5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21.13元,账户余额873.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永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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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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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38号  

罪犯岩叫,男,1992年3月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云2801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叫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云28刑终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2025年10月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4年4月获记表扬5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36.6元,账户余额2078.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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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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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39号  

罪犯才俊豪,男,2001年4月19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9日作出(2023)云2801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才俊豪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3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1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记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80.9元,账户余额2262.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才俊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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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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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40号  

罪犯李扎主,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云0828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扎主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扎主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云08刑终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4月5日起至2034年4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4年5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终结;期内月均消费36.11元,账户余额621.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扎主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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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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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41号  

罪犯岩相,男,1996年9月27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西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云0829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相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13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30年12月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6月至2024年3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85.58元,账户余额2075.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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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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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42号  

罪犯贺俊峰,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2017)云28刑初4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俊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91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2年12月2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29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31年4月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9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85.85元,账户余额5744.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俊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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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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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43号  

罪犯梁晓南,男,199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晓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12月2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30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5月2日起至2033年11月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200元,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97.19元,账户余额898.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晓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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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44号  

罪犯王祥,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7)云2822刑初3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90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12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5月至2024年4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13.88元,账户余额1429.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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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45号  

罪犯白正东,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墨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云2801刑初3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正东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白正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2021)云28刑终1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1年2月4日起至2027年7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2024年4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16.53元,账户余额2139.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正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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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46号  

罪犯王宗清,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19)云2801刑初10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宗清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1年3月4日起至2025年12月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8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49.74元,账户余额6922.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宗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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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47号  

罪犯李小强,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云28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被告人李小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云刑终1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34年10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3月至2024年3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35.14元,账户余额732.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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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48号  

罪犯刘伟,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沅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20)云28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12月2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30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2034年2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9月至2024年3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34.42元,账户余额1128.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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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49号  

罪犯陈永相,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孟连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云2822刑初3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3年6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28刑更21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9年3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获记表扬3次,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61元,账户余额6225.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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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50号  

罪犯李德顺,男,1997年6月10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宁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0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德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德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2018)云刑终2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德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88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13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30年9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7月至2024年5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5500元,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76.33元,账户余额1590.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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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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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51号  

罪犯爬二,男,1996年11月16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云2801刑初219号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爬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3年3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28刑更4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26年2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25.68元,账户余额2192.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爬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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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52号  

罪犯孙以云,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云28刑初3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以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孙以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5日作出(2018)云刑终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92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15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30年11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7月至2024年5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64.02元,账户余额8264.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以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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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53号  

罪犯李云龙,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20)云2822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云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3年6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28刑更21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2025年1月2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3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72.13元,账户余额1880.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云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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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54号  

罪犯岩罕恩,男,1992年1月2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云28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罕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岩罕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19)云刑终10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31年10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41元,账户余额7621.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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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55号  

罪犯余焘,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勐海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云2822刑初4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0年5月8日起至2027年5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月至2024年4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84.51元,账户余额1062.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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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56号  

罪犯扎佤,男,1946年4月10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西盟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云0829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扎佤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6年11月2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4年5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8.39元,账户余额1232.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扎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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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57号  

罪犯戴伟场,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云2823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伟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云28刑终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7月6日起至2025年7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2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98.7元,账户余额1909.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伟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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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58号  

罪犯迁腰,男,1947年10月7日出生,基诺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云2801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迁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迁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云28刑终1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25年8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8月至2024年4月获记表扬3次,期内月均消费91.84元,账户余额830.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迁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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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59号  

罪犯黄斌,男,1980年4月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黄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云刑终13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86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27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30年7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5月至2024年3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90.82元,账户余额1502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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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60号  

罪犯岩温叫,男,1999年9月1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1)云2801刑初8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叫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与前判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4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岩温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2022)云28刑终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2025年9月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4月至2024年5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45.38元,账户余额1353.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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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61号  

罪犯刘明明,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8日作出(2022)云2823刑初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明明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明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4日作出(2022)云28刑终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1年12月3日起至2025年5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8月至2024年3月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69.52元,账户余额1194.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明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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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62号  

罪犯朱贤龙,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2022)云2823刑初2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贤龙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7日作出(2022)云28刑终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2年2月7日起至2025年3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9月至2024年4月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43.66元,账户余额39044.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贤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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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63号  

罪犯朱勋飞,男,199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2022)云2801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勋飞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2)云28刑终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2025年8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8月至2024年3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34.53元,账户余额621.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勋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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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64号  

罪犯兰松雨,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2022)云2801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松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2025年2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3月至2024年4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48.9元,账户余额6331.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兰松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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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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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65号  

罪犯康永权,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海伦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2020)云2801刑初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永权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云2801刑初6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永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3年3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28刑更8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2月24日起至2025年12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83.42元,账户余额9667.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康永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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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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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66号  

罪犯岩依罗,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依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云刑核35586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依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3月3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7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3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30年5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7月至2024年3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116.7元,账户余额768.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依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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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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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68号  

罪犯波光凤,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小学,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8日作出(2018)云28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波光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波光凤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8)云刑终5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3月3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28刑更9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31年9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90.62元,账户余额1476.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波光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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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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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67号  

罪犯罗哥,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14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8年10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7月至2024年5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147.13元,账户余额1476.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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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69号  

罪犯马寿,男,1991年7月5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金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寿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马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云刑终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15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72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16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28年6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5月至2024年3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800元,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92.86元,账户余额1157.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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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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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70号  

罪犯岩吨,男,1995年1月12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吨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岩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云刑终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25年6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5月至2024年5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40.37元,账户余额2052.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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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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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71号  

罪犯苏伟,男,1994年4月7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沅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云0825刑初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苏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云08刑终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26年4月2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6月至2024年4月获记表扬5次,该犯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减刑幅度从严六个月;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19.07元,账户余额2826.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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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假释建议书

(2024)云西狱假字第4号  

罪犯岩罕尖,男,1992年5月13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罕尖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岩罕尖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7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8刑更9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6月1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28刑更23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1年3月3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28刑更8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3年3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28刑更6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25年10月17日止。

该犯近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最低执行刑期,没有法定不能假释的情形,没有再犯罪危险,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60.03元,账户余额5997.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尖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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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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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72号  

罪犯陈象林,男,200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2022)云2801刑初8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象林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2年7月18日起至2025年7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2月至2024年4月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51.68元,账户余额614.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象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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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73号  

罪犯孔令魁,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令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137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89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64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2年12月2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33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2025年12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40.81元,账户余额13271.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令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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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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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74号  

罪犯彭国庆,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国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彭国庆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国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88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73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18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26年5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5月至2024年3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75.33元,账户余额440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国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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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75号  

罪犯柳军,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2018)云2801刑初3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柳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云28刑终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10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28刑更36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28年1月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4月至2024年3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35.95元,账户余额3855.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柳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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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76号  

罪犯甫二,男,2002年3月12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2020)云28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甫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12月2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33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8年9月2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7月至2024年5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500元,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144.35元,账户余额919.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甫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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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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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77号  

罪犯李志红,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云0826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12月2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33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34年1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200元,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05.87元,账户余额103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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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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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78号  

罪犯岩空冻,男,1989年7月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2020)云2801刑初3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空冻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3年3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28刑更9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5年11月2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41.74元,账户余额4645.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空冻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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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79号  

罪犯岩温香,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云28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岩温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19)云刑终10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31年10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39.42元,账户余额1391.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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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80号  

罪犯岩罕应,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云2801刑初8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罕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2031年5月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3月至2024年3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40.74元,账户余额1024.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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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81号  

罪犯陈少奇,男,1996年1月1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2022)云2801刑初6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少奇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2年6月8日起至2025年6月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1月至2024年3月获记表扬2次,期内月均消费219.08元,账户余额121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少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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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82号  

罪犯邓云华,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云28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云华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12月2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34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28年9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9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3次,期内月均消费306.91元,账户余额6822.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云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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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83号  

罪犯特飘,男,1996年9月16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2022)云2801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特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退赔人民币4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9年5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6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06.9元,账户余额51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特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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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84号  

罪犯邹学贵,男,1995年8月6日出生,黎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学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110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93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6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46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19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2月29日起至2026年1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6月至2024年3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2600元,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35.57元,账户余额1617.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学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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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85号  

罪犯陆少明,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瑶族,云南省勐腊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云0826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少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3月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28刑更9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98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20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29年4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5月至2024年3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95.68元,账户余额2147.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少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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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86号  

罪犯吕长明,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长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6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45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02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2月1日起至2031年1月3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2000元,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130.8元,账户余额822.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长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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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87号  

罪犯黄洪川,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云2822刑初4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洪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黄洪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云28刑终1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75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02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31年5月2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3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73.21元,账户余额2546.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洪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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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88号  

罪犯马跃,男,199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2017)云28刑初4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67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12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31年5月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5月至2024年3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88.95元,账户余额3493.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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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89号  

罪犯李荣昌,男,199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广西桂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07日作出(2018)云28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荣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98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12月2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35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31年12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68.29元,账户余额4131.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荣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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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90号  

罪犯东晨,男,1995年4月2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云2822刑初3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东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27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3年6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28刑更19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5年12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93.36元,账户余额3012.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东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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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91号  

罪犯刘会山,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舆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2020)云28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会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12月2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40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34年3月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142.42元,账户余额1818.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会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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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92号  

罪犯石平,男,1984年5月3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20)云28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12月2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35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34年5月1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9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100元,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43.77元,账户余额984.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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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93号  

罪犯岩光柄,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4月28日作出(2020)云28刑初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光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12月2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35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2034年8月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600元,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172.31元,账户余额675.5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光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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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94号  

罪犯陈永治,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2022)云2801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治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3月至2024年4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39.38元,账户余额1727.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治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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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95号  

罪犯陈超,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2022)云2801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超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陈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2)云28刑终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2025年9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8月至2024年4月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84.43元,账户余额525.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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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96号  

罪犯朱勇康,男,2002年12月28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墨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236月20日作出(2023)云2823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勇康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3年3月16日起至2025年3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记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89.37元,账户余额1826.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勇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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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97号  

罪犯罗佳彬,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佳彬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罗佳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云刑终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2025年4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4月至2024年5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35.18元,账户余额2408.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佳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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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98号  

罪犯岩罕约,男,1996年5月10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罕约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云刑终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24年12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4月至2024年5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44.83元,账户余额1933.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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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99号  

罪犯岩章地,男,1985年4月9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章地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岩章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云刑终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25年6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5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31.5元,账户余额733.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章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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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00号  

罪犯岩糯,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糯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岩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云刑终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26年12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5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12.17元,账户余额876.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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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01号  

罪犯许落成,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云2822刑初3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落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12月2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35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25年8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7月至2024年5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77.83元,账户余额639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落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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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02号  

罪犯师保云,男,1989年4月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云25刑初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师保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2709.89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9)云刑终4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4日作出(2020)云25刑再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37年1月1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9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该犯系恶势力罪犯、累犯、特定暴力犯、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减刑幅度从严六个月;期内月均消费270.43元,账户余额4877.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师保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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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03号  

罪犯岩云纳,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6日作出(2023)云2801刑初3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云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2025年6月2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7月至2024年4月获记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55.9元,账户余额2782.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云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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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04号  

罪犯岩罕艳,男,1996年5月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云28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罕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岩罕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19)云刑终10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31年10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25.65元,账户余额2812.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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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05号  

罪犯薛强,男,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2022)云2801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1年12月6日起至2029年10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7月至2024年3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21.54元,账户余额3972.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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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06号  

罪犯周华,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20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80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05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2024年5月获记表扬3次,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10.59元,账户余额18492.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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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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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07号  

罪犯岩块,男,1994年5月6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西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20)云0829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12月2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37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29年10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52.84元,账户余额1058.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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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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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08号  

罪犯杞发德,男,1995年5月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景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2017)云2801刑初8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杞发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79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23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26年6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5月至2024年3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73.92元,账户余额2188.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杞发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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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09号  

罪犯岩应囡,男,1968年4月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云2822刑初4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应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37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3年6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28刑更26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25年10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95.96元,账户余额1362.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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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10号  

罪犯温荣博,男,199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1)云2801刑初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荣博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2028年9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9月至2024年3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41.75元,账户余额1547.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温荣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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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11号  

罪犯岩勒,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9)云2801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勒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39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3年6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28刑更27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6月4日起至2025年1月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72.98元,账户余额23051.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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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12号  

罪犯周成友,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2021)云2801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成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被告人周成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云28刑终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0年9月13日起至2027年8月3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2024年3月获记表扬3次,期内月均消费165.76元,账户余额5940.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成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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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13号  

罪犯张涛,男,200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怀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2022)云2823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责令退赔902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2022)云28刑终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7月至2024年3月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29.73元,账户余额4665.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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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14号  

罪犯杨祖涛,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2017)云28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祖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杨祖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云刑终14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82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24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25年12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7月至2024年4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期内月均消费132.55元,账户余额2838.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祖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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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15号  

罪犯林鑫,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仙游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0)云2801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鑫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2027年8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05.37元,账户余额4106.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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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16号  

罪犯吴俊,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0)云2801刑初6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俊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5年11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40.19元,账户余额18438.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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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17号  

罪犯刘宗亮,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6日作出(2022)云2801刑初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宗亮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赔偿人民币72733.91元。宣判后,被告人刘宗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2022)云28刑终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5年9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7月至2024年3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77.58元,账户余额768.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宗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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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18号  

罪犯岩坎,男,1993年4月1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云2801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坎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岩坎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云28刑终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2025年10月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95.74元,账户余额653.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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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19号  

罪犯白文良,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墨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2)云2823刑初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文良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2年1月3日起至2025年6月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6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34.88元,账户余额69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文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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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20号  

罪犯谢长华,男,199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2022)云2801刑初6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长华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2年6月2日起至2024年12月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3月至2024年5月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17.71元,账户余额13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长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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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21号  

罪犯王伦,男,2003年12月6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2023)云2823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伦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3年3月16日起至2025年4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7月至2024年4月获记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47.05元,账户余额3486.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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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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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22号  

罪犯岩罕,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4日作出(2022)云2801刑初7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1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2月至2024年4月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47.38元,账户余额1383.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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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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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23号  

罪犯岩万,男,1990年7月5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万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岩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云刑终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25年6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5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59.88元,账户余额1874.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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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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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24号  

罪犯仓光辉,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仓光辉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仓光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云刑终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1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4月至2024年5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31.43元,账户余额2095.5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仓光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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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25号  

罪犯陈鹏鹏,男,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2017)云28刑初3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鹏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6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48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12月2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36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2030年12月2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500元,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70.55元,账户余额577.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鹏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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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26号  

罪犯李江,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5日作出(2007)西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3日作出(2007)云高刑终字第8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9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09年8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云高刑执字第437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1年11月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云高刑执字第3272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于2014年4月25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昆刑执字第574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5年7月8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昆刑执字第1090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6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113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9年3月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28刑更10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六年;于2021年10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28刑更42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六年不变。现刑期自2011年11月7日起至2027年3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2月至2024年5月获记表扬7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500元,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53.39元,账户余额3222.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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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27号  

罪犯李立生,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元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云28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立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立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云刑终10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6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47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5月16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76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30年8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8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600元,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71.95元,账户余额1351.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立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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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28号  

罪犯岩叫岗,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叫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岩叫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云刑终4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19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78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22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29年2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6月至2024年3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1800元,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64.85元,账户余额2605.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叫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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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29号  

罪犯岩甩儿,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甩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3年6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28刑更26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2026年9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2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111.37元,账户余额1737.5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甩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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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30号  

罪犯岩章,男,1987年3月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云28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21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33年5月1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6月至2024年4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600元,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51.57元,账户余额216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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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31号  

罪犯苏可富,男,2000年10月7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0日作出(2022)云2801刑初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可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1年12月5日起至2025年9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6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11.75元,账户余额681.5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可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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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32号  

罪犯岩空罕,男,1987年2月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2022)云2801刑初3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空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2025年3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7月至2024年3月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02.27元,账户余额928.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空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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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33号  

罪犯岩班,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20)云28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34年8月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2020年8月至2024年3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132.53元,账户余额137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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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34号  

罪犯凌一峰,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徐闻县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2022)云2801刑初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凌一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1年8月29日起至2028年8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4月至2024年5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41.55元,账户余额12133.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凌一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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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35号  

罪犯马舟,男,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研究生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2022)云2801刑初4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4921.42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2022)云28刑终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6075.9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2年1月23日起至2025年1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3月至2024年5月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21.52元,账户余额164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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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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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36号  

罪犯李雍,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9日作出(2022)云2801刑初3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雍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2022)云28刑终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2年4月1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9月至2024年4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26.04元,账户余额5076.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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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37号  

罪犯刘关勤,男,195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勐腊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2019)云2801刑初4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关勤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刘关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云28刑终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28年9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4年5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已履行514205.15元),剩余罚金承诺分期长期履行,法院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08.52元,账户余额24110.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关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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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38号  

罪犯岩罕远,男,1980年4月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云2801刑初3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罕远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1年2月4日起至2025年8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95.88元,账户余额776.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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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39号  

罪犯鲍帅光,男,1992年9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2022)云2801刑初6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鲍帅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2年5月27日起至2026年5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2月至2024年4月获记表扬2次,期内月均消费184.23元,账户余额916.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鲍帅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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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40号  

罪犯陈法生,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云28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法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法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云刑终1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34年4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5月至2024年5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146.21元,账户余额3091.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法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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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41号  

罪犯王晓波,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2023)云2823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晓波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3年2月10日起至2025年2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7月至2024年4月获记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18.24元,账户余额860.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晓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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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42号  

罪犯李清华,男,200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2023)云2823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清华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3年3月2日起至2025年6月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7月至2024年4月获记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76.69元,账户余额837.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清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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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43号  

罪犯尖桑,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4日作出(2023)云2823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尖桑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3年2月7日起至2025年5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7月至2024年4月获记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45.51元,账户余额972.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尖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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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44号  

罪犯刀国军,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墨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日作出(2023)云2823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刀国军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2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4月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4月至2024年5月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70.21元,账户余额70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刀国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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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45号  

罪犯阮周顺,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2022)云2823刑初4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周顺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2年7月6日起至2026年1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2月至2024年4月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23.2元,账户余额2926.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阮周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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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46号  

罪犯晏文富,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武定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2022)云2801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晏文富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2)云28刑终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1年8月22日起至2025年6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8月至2024年4月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64.57元,账户余额1214.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晏文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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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47号  

罪犯岩燕,男,1979年5月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云2801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燕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岩燕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云28刑终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2025年10月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4年4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37.38元,账户余额2340.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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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48号  

罪犯蒲元兵,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日作出(2022)云2823刑初3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蒲元兵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2年4月19日起至2029年4月1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9月至2024年4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68.58元,账户余额1049.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蒲元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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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49号  

罪犯欧阳荷丹,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江永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阳荷丹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欧阳荷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云刑终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4月至2024年5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17.73元,账户余额7705.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阳荷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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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50号  

罪犯岩温,男,1995年3月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云2822刑初4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42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3年6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28刑更29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5年1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51.07元,账户余额4115.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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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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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51号  

罪犯陈官兵,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官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117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00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84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25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4月2日起 至2025年10月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5月至2024年3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1600元,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139.9元,账户余额2831.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官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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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52号  

罪犯詹振林,男,199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云2822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振林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3年6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28刑更28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7年1月2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3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2次,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84.21元,账户余额3721.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詹振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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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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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53号  

罪犯黑康,男,1947年1月3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云2822刑初4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黑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3年6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28刑更28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2025年9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2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2次,该犯系强奸未成年罪犯;期内月均消费74.34元,账户余额625.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黑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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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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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54号  

罪犯赵沅昊,男,199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沅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12月2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40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2033年10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158.47元,账户余额1340.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沅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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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55号  

罪犯邓龙培,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博罗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龙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26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33年10月1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6月至2024年4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63.03元,账户余额5598.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龙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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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56号  

罪犯宋建营,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云28刑初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建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12月2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40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34年4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9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99.51元,账户余额1107.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建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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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57号  

罪犯杨永义,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永义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12月2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40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33年11月2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8.35元,账户余额720.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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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58号  

罪犯吴启杰,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西盟县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云0829刑初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启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8575.65元。宣判后,被告人吴启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2020)云08刑终3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吴启杰定罪,改判量刑及罚金,以被告人吴启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追缴208575.65。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24年12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3年8月获记表扬5次,该犯系金融犯;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出具终结执行裁定书,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105.42元,账户余额1632.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启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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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8月29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559号  

罪犯岩刀,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西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云0829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34年8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4年5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52.82元,账户余额1574.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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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8月29日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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