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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法院:遛狗不牵绳撞上电瓶车?!法院这样调解
作者:李芸苇  发布时间:2024-07-29 18:55:20 打印 字号: | |

饭后带着宠物出门散步遛弯

是不少人的惬意选择

而个别修勾的主人

以省事、关爱狗狗为借口

遛狗时不牵绳

不怕一万就怕万一

这不,没牵绳的狗又闯祸了

案件经过

20244月,王某驾驶电动车途径景洪市某小区前路段时,与一只从右侧横过马路的宠物犬发生碰撞,该犬未佩戴牵引绳。事故造成王某轻伤一级,右膝胫骨外侧平台粉碎性骨折。

宠物犬主人李某虽为王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但拒绝赔偿因事故产生的其他费用,双方就赔偿金额争执不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电动车维修费等费用共计70400元。

法院调解

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后,通过查看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的监控录像、事故证明等材料,确认事故发生原因是宠物犬突然窜出横穿道路造成,王某为正常驾驶,李某作为宠物犬饲养人,在携宠物犬外出时未使用牵引绳牵引,未尽到应有的看管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亦有调解的意愿。于是,承办法官采用法理情相结合调解方法,在双方诉求中努力寻找利益最大公约数

调解过程中,李某认为自己遛狗不牵绳导致损害发生,理应赔偿,但王某要求的金额过高,自己刚参加工作,难以负担。在充分听取李某的陈述后,承办法官向王某解释到,本次事故结果并非为李某故意为之,事发后其也积极寻求解决,同时也考虑到其年纪尚小,收入有限,建议适当让步。

在承办法官的引导下,双方当事人冷静表达意见,坦诚理性对话,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王某61000元,分两期支付,于2024830日前付清。

法官提醒

牵绳遛狗不仅是地方法规的规定,更应成为社会共识。广大群众要做到文明养犬、依法养犬,尤其在出入公共场所时应严格按照相关养犬管理规定,看管、照顾好自己的犬只,做一个文明的饲养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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