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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法院:切实保障企业权益 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作者:刀丹娜、李芸苇  发布时间:2024-05-11 17:57:0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发挥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效能,成功化解了一起调解机构近3个月未能取得进展的行政协议案件。

基本案情

201910月,某能源公司与行政机关签订项目工程合同,项目于201912月竣工验收。合同约定的保证期满后,某能源公司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结算质量保证金27万余元,因行政机关机构改革、项目移交,质保金无法按时支付。因此,某能源公司具状起诉。

调解经过

行政协议是当前政企合作的重要形式,考虑到前期调解的进度缓慢,不利于矛盾化解,为及时有效保障行政案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推动实现行政协议的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目标,本着为民司法、减轻人民群众诉累的理念,法官获悉纠纷无法调解准备移送起诉后,征得双方同意再次启动诉前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坚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原则和“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参与者、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的理念,以民心为本心,秉持公平正义,精准分析利弊,从多渠道、多维度了解了事实情况后,通过积极与能源公司和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在衡量双方利益的基础上提出了最优调解方案。最终,行政机关在40天内将剩余款项足额打入某能源公司账户,行政争议得到了实质性化解,用最低的成本和最短时间保障了能源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案是景洪市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不断加强诉源治理,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缩影。

下一步,景洪市人民法院将继续积极主动参与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丰富和创新调解方式,对行政争议进行诉前、诉中、诉后全过程调解,防止诉讼程序空转,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发展,助推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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