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云西狱假字第3号
罪犯白力兵,男,1987年5月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力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被告人白力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云刑终5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6月1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28刑更16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1年3月3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28刑更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3年3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28刑更3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2027年12月10日止。
该犯近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最低执行刑期,没有法定不能假释的情形,没有再犯罪危险,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3次,期内月均消费415.79元,账户余额4514.72元。能够与监区同改友好相处,互帮互助;与家人之间的联系稳定,家庭关系和谐;无特殊疾病和异常心理;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获得谅解;社区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管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力兵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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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32号
罪犯白韬,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韬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白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4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92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76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6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31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于2022年5月16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57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7月8日起至2030年9月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5次,该犯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69.68元,账户余额3266.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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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24号
罪犯波光叫,男,1951年4月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波光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1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92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44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25年7月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丧失劳动能力,无劳动任务。2021年7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130.86元,账户余额1591.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波光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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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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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39号
罪犯博海生,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博海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博海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8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128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79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6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34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5月16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59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25年11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5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171.77元,账户余额1203.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博海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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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26号
罪犯常维,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5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常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8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687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2019年6月1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28刑更19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4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8年1月2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8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5次,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134.9元,账户余额310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常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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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22号
罪犯陈福寿,男,195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新津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5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福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7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8刑更12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87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10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6月17日起至2025年7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丧失劳动能力,无劳动任务。2022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7.46元,账户余额286.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福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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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45号
罪犯陈你办,男,1975年6月2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澜沧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你办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6月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30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0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12月1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28刑更78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于2022年5月16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62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26年1月1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5次,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92.61元,账户余额1135.5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你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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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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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25号
罪犯邓尚义,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云28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尚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87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11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0月7日起至2030年9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丧失劳动能力,无劳动任务。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30.22元,账户余额282.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尚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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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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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13号
罪犯甘连中,男,1996年11月30日出生,壮族,广西那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连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甘连中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73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6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47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2年5月16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53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28年6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3年9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69.16元,账户余额1296.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甘连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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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36号
罪犯高东生,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5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东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98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80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6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33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2年5月16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59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2026年3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5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87.95元,账户余额7530.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东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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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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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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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15号
罪犯胡有强,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有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3月7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19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8刑更60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9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28刑更64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1年10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28刑更40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9月2日起至2025年5月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2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42.74元,账户余额1779.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有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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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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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41号
罪犯华小龙,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姚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华小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9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12月1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28刑更77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2年5月16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53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27年12月3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起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55.71元,账户余额1075.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华小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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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46号
罪犯老握,男,1978年2月5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老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老握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5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2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12月1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28刑更79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4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7月6日起至2027年11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106.18元,账户余额846.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老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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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37号
罪犯李锐,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119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03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6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33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2年5月16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59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4月6日起至2026年2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5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73.87元,账户余额1542.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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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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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11号
罪犯李尚坤,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0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尚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尚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2018)云刑终2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尚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92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10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27年10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4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51.71元,账户余额1525.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尚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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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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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27号
罪犯李小昌,男,1985年8月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澜沧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云28刑初4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65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91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31年7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152.54元,账户余额1112.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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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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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16号
罪犯李忠,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澜沧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24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86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89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0月18日起至2029年3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3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57.34元,账户余额1610.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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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19号
罪犯鲁少林,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少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鲁少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4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106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89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6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42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99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25年9月2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4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82.31元,账户余额145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少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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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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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33号
罪犯鲁正明,男,1964年2月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景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4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正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9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鲁正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6月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31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2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12月1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28刑更75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2年5月16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57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4月1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剩余刑期低于可提请幅度;期内月均消费163.2元,账户余额1832.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正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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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14号
罪犯罗平,男,1991年12月24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墨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116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01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6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56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2年5月16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52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26年7月2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5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21.23元,账户余额164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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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29号
罪犯马黑安,男,1978年1月4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腊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云28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黑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马黑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云刑终3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4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2032年7月1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8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68.17元,账户余额1260.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黑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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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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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44号
罪犯潘园龙,男,1996年1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园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93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33年12月1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174.18元,账户余额1651.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园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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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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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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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31号
罪犯申开文,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开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原判犯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122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77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6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31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94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26年6月2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3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78.2元,账户余额1150.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开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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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34号
罪犯王冬明,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1)云28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冬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3257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云刑终4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2027年5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9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58.43元,账户余额607.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冬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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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云西狱减字第320号
罪犯王鹏,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12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67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90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28年11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4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4次,科室审查期间家属代为履行完毕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7.18元,账户余额1302.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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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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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30号
罪犯岩光叫,男,1988年12月3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光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岩光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云刑终1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92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2033年8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57.53元,账户余额2246.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光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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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12号
罪犯岩门干,男,1993年2月7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6日作出(2018)云28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门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76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01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9月5日起至2031年9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58.69元,账户余额1120.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门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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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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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35号
罪犯岩三赖,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三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三赖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8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688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2019年6月1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28刑更22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8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7年7月2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9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119元,账户余额930.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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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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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云西狱减字第317号
罪犯岩温香,男,1997年1月1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3月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28刑更3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91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11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29年4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3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153.33元,账户余额1208.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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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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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42号
罪犯岩依赛,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依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云刑终45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6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46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20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2029年8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4月至2023年9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34.27元,账户余额629.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依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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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23号
罪犯岩宰龙,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宰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5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33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丧失劳动能力,无劳动任务。2016年1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5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63.17元,账户余额288.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宰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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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18号
罪犯杨林,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6月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35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1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69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94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2025年9月1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3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4次,科室审查期间家属代为履行完毕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8.51元,账户余额3190.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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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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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38号
罪犯杨忠学,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忠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忠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忠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128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80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6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33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2年5月16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59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9月27日起至2025年6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9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5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48.36元,账户余额1841.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忠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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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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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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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40号
罪犯袁遇春,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遇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127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79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6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33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2年5月16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60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2月22日起至2026年8月2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起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5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40.1元,账户余额2049.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遇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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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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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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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43号
罪犯张铁锁,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彬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6日作出(2018)云28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铁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12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32年2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24.66元,账户余额185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铁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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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28号
罪犯张者,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墨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6日作出(2018)云28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云刑终4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88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13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2031年4月2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048.84元,账户余额115.5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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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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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21号
罪犯张振伟,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振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6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35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94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30年12月2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28.2元,账户余额1182.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振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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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47号
罪犯波糯三甩,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波糯三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波糯三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3月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28刑更4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91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15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28年5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149.66元,账户余额1081.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波糯三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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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76号
罪犯陈磊磊,男,199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成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9)云28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磊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92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33年1月3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3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85.93元,账户余额1723.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磊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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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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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81号
罪犯陈宗辉,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北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云28刑初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宗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陈宗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云刑终9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00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33年5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139.65元,账户余额128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宗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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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52号
罪犯单庆体,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2017)云28刑初3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单庆体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6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38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5月16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68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31年3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9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136.21元,账户余额806.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单庆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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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70号
罪犯邓有权,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河口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云28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有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审理过程中,检察院提出撤回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云刑终999号刑事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65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91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29年8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92.25元,账户余额1264.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有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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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78号
罪犯傅迎松,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满族,辽宁省东港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云28刑初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迎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7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2033年4月1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55.14元,账户余额817.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傅迎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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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58号
罪犯高树禹,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五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云28刑初4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树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67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91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7月29日起至2031年7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5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86.61元,账户余额1638.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树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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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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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83号
罪犯管语海,男,199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9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管语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26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34年1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6月至2023年9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137元,账户余额1443.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管语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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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73号
罪犯赫应平,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8)云28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赫应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98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20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2031年12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3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94.83元,账户余额1858.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赫应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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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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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74号
罪犯华东平,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绥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云28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华东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99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20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31年10月1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4月至2023年9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28.13元,账户余额101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华东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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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51号
罪犯赖俊家,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贺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云28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俊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1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28刑更80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97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25年5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164.72元,账户余额2230.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俊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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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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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71号
罪犯李虎华,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云28刑初4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虎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虎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2018)云刑终2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75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01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31年9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3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29.76元,账户余额885.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虎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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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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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66号
罪犯李娘宝,男,1992年1月11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娘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7261.44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娘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云刑终4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3月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28刑更8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97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18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0月7日起至2028年1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34.54元,账户余额4032.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娘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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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61号
罪犯李文战,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曹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5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87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71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6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29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90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25年4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3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剩余刑期低于可提请幅度; 期内月均消费256.18元,账户余额1398.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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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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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54号
罪犯李翔,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5日作出(2018)云28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93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16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31年8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17.64元,账户余额963.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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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79号
罪犯刘云,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遂川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云28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5月16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86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2月9日起至2033年7月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5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22.12元,账户余额2122.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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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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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59号
罪犯刘召国,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2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召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6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43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74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90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6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44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于2022年5月16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73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5月5日起至2028年6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3年9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数罪并罚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特定暴力犯;期内月均消费264.65元,账户余额125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召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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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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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80号
罪犯吕丰磊,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9)云28刑初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丰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云刑终7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19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5月5日起至2033年2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累犯;特定暴力犯;期内月均消费280.42元,账户余额2049.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丰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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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63号
罪犯马红伟,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红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23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3月3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16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29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28年6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9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5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39.98元,账户余额131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红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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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50号
罪犯赛书,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云28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赛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1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28刑更80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2年5月16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67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25年5月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115.07元,账户余额1502.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赛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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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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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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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62号
罪犯谢菊如,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菊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谢菊如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66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50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6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29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95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25年9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65.57元,账户余额3087.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菊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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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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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77号
罪犯邢帅兵,男,199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2019)云28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帅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03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33年6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4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60.71元,账户余额2292.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邢帅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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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49号
罪犯许光荣,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光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5月27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37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53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6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39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2年5月16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68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4月30日起至2025年5月2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49.67元,账户余额2232.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光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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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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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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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64号
罪犯岩班,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73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6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45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2年5月16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75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28年12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9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58.18元,账户余额1467.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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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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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56号
罪犯岩空,男,1970年7月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00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33年7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141.95元,账户余额612.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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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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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48号
罪犯岩腊说,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云28刑初4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腊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73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99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31年3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4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58.45元,账户余额2141.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腊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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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60号
罪犯岩三甩,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三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1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97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于2016年12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138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89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6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43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2年5月16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71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25年12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5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59.43元,账户余额1083.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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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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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69号
罪犯岩涛,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云28刑初4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76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02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31年4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3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95.26元,账户余额938.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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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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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57号
罪犯岩庄,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20)云28刑初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庄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岩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2020)云刑终7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3年3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28刑更8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43.95元,账户余额2905.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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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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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68号
罪犯杨超全,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当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2017)云28刑初3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超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77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04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30年10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4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176.08元,账户余额1357.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超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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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65号
罪犯杨进松,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进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杨进松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进松提出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云刑终616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杨进松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19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78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03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2028年12月1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39.75元,账户余额1627.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进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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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72号
罪犯杨玉有,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林口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玉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0292.94元。宣判后,被告人杨玉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8)云刑终3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97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18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30年3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49.38元,账户余额2098.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玉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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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55号
罪犯殷正军,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云28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殷正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殷正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2019)云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7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月7日起至2032年7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35.15元,账户余额63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殷正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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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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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53号
罪犯张志成,男,199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4日作出(2017)云28刑初4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71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97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31年10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3年9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63.98元,账户余额2710.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志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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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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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82号
罪犯朱瑞海,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百色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瑞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19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34年1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5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99.07元,账户余额1295.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瑞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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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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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75号
罪犯朱谢毅,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8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谢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33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33年1月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9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5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129.32元,账户余额1289.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谢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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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67号
罪犯宗建文,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云28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宗建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1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28刑更84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25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31年1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4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24.95元,账户余额2093.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宗建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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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10号
罪犯查思,男,1981年3月2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查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查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6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查思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05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6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60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5月16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88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25年7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157.29元,账户余额1239.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查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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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96号
罪犯车波,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车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车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2020)云刑终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34年6月1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8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110.73元,账户余额746.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车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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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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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08号
罪犯嘎三,男,1990年7月4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2018)云28刑初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嘎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105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27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2031年8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6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19.77元,账户余额3695.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嘎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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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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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19号
罪犯顾五,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云28刑初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五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3月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28刑更14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105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27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29年4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7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00.39元,账户余额3083.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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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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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14号
罪犯胡海林,男,1970年6月9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2018)云28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海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胡海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云刑终10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07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9月24日起至2032年7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系毒品再犯;期内月均消费225.45元,账户余额106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海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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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95号
罪犯黄建春,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建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黄建春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20)云刑终7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2034年6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30.02元,账户余额506.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建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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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03号
罪犯辉爬,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辉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22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83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07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29年3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3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139.17元,账户余额1023.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辉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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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92号
罪犯李加富,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加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6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52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5月16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79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26年3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9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199.03元,账户余额102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加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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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05号
罪犯李建华,男,1981年6月8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85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73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6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28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07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5月12日起至2025年11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19.12元,账户余额150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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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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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15号
罪犯李军航,男,1996年4月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江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2020)云0826刑初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军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退赔人民币21939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3年3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28刑更19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25年9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系缓刑期间再犯罪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9.19元,账户余额2226.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军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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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98号
罪犯李日者,男,1994年10月5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日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7261.44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日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云刑终4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3月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28刑更13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104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26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0月7日起至2028年2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187.23元,账户余额2950.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日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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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07号
罪犯李永奎,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8)云28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08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2033年4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3年9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03.62元,账户余额1176.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93号
罪犯李者保,男,1995年5月16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者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7261.44元。宣判后,被告人李者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云刑终4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3月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28刑更11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101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24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0月7日起至2028年1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191.28元,账户余额2804.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者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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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87号
罪犯宋勇,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8)云28刑初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99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22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31年9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3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78.81元,账户余额1088.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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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99号
罪犯王朝龙,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云28刑初3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朝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6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57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07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26年3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00.97元,账户余额1949.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朝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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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85号
罪犯王卫,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1)云28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3257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卫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卫提出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云刑终4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王卫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2035年3月2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9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特定暴力犯;期内月均消费111.04元,账户余额763.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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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16号
罪犯吴天龙,男,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天龙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60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68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6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62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5月16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89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26年6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33.35元,账户余额98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天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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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04号
罪犯消追,男,1982年9月7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5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消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消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云刑终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00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6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56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2年5月16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83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28年6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5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55.38元,账户余额3055.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消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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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18号
罪犯岩扁,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扁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120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06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6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62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2年5月16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89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25年8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5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194.37元,账户余额2472.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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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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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01号
罪犯岩坎,男,1978年8月1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118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02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6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55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2年5月16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82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2月21日起至2025年10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9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5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174.98元,账户余额1287.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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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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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12号
罪犯岩拉,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岩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118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04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6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58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2年5月16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87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00.54元,账户余额1718.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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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86号
罪犯岩怕,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云刑终4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19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78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04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27年9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36.83元,账户余额1867.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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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13号
罪犯岩苏包,男,1983年5月6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2018)云28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苏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岩苏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2018)云刑终3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103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26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9月10日起至2028年9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3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76.95元,账户余额1034.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苏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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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02号
罪犯岩温,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3日作出(2018)云28刑初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103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26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31年10月1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121.3元,账户余额810.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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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84号
罪犯岩温遍,男,1984年8月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云28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2020)云刑终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18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2034年5月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170.96元,账户余额1321.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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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91号
罪犯岩香,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云刑终4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79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05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30年4月2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3年9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47.04元,账户余额1332.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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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06号
罪犯岩香,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云28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1万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核准裁定。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47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30年11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164.44元,账户余额1196.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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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11号
罪犯岩香,男,1993年2月12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5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55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35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3月3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28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2年5月16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87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0月25日起至2025年7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89.5元,账户余额1336.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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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89号
罪犯岩依丙,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依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依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依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143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18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20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80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05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2月22日起至2026年3月2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4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239.79元,账户余额2193.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依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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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94号
罪犯岩应东,男,1993年5月1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云2801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应东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云28刑终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0年11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30.77元,账户余额1672.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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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90号
罪犯余万春,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墨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云28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万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余万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云刑终10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万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6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50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5月16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78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0年8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196.03元,账户余额3820.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万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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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17号
罪犯约二,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约二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22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86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09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29年3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3年9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119.8元,账户余额1305.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约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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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00号
罪犯张克,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景洪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2017)云刑终1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83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07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27年11月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4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43.73元,账户余额1630.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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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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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09号
罪犯折四,男,1974年9月3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折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69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6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59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2年5月16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88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2028年3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117.1元,账户余额122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折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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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88号
罪犯周庆红,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普洱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庆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庆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8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7月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056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2018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19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36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37年5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期内月均消费41.14元,账户余额90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庆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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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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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7月22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97号
罪犯朱黎江,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9)云28刑初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黎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云刑终7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08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5月5日起至2031年2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法院已提供,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系特定暴力犯;期内月均消费179.73元,账户余额105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黎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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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