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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翔、张勇等82人提请建议书(2024年第三批减刑公示)

  发布时间:2024-06-07 17:26:33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29号  

罪犯何翔,男,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翔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7)云刑终9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70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89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30年6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86.63元,账户余额3540.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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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6月07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30号  

罪犯张勇,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77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64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90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7月13日起至2026年4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4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74.26元,账户余额6801.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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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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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31号  

罪犯马卫华,男,199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东台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云28刑初124号年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卫华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云刑终10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90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2028年1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99.7元,账户余额1916.6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卫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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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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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32号  

罪犯李扎莫,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云0828刑初3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扎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3年3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28刑更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8年1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72.62元,账户余额955.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扎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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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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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33号  

罪犯陈炳仁,男,200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1日作出(2023)云2823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炳仁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2年4月9日起至2025年3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5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50.72元,账户余额138.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炳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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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6月07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34号  

罪犯张建忠,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0年2月23日作出(2010)昆铁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云高刑终字第6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2年7月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云高刑执字第133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4年9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2725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2016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95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9年3月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28刑更2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5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32年7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7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5次,该犯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执行1300元);期内月均消费275.17元,账户余额1940.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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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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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35号  

罪犯二二,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云28刑初2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二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91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32年9月1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79.42元,账户余额2544.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二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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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6月07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36号  

罪犯岩板,男,1992年5月19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西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云0829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岩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云08刑终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13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32年11月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80.89元,账户余额3959.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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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6月07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37号  

罪犯岩挖,男,1992年12月12日出生,佤族,云南省孟连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云28刑初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0年9月2日起至2032年9月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9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32.16元,账户余额6306.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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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6月07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38号  

罪犯黄育亮,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诏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云2801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育亮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云28刑终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2027年1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1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38.95元,账户余额11638.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育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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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6月07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39号  

罪犯李保成,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绿春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云28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保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被告人李保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云刑终10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保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66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91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28年5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4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系累犯;期内月均消费164.92元,账户余额2602.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保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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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6月07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40号  

罪犯李吉红,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云28刑初3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吉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李吉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2018)云刑终2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89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13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25年6月2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5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410.8元,账户余额454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吉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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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6月07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41号  

罪犯李文忠,男,1973年9月1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澜沧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5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47129.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5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31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8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12月1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28刑更75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6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25年1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9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终结;期内月均消费67.34元,账户余额1696.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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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6月07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42号  

罪犯岩三丙,男,1966年4月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海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三丙犯抢夺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被告人岩三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5)西刑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11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67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14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25年2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3次,期内月均消费235.78元,账户余额9822.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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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43号  

罪犯张广豹,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云2801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广豹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广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云28刑终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3年3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28刑更4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7年7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2023年9月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81.03元,账户余额12129.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广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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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44号  

罪犯万程,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3月7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19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7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8刑更59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9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28刑更64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8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9月24日至2025年5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5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罪犯(已履行1800元);期内月均消费248.21元,账户余额2881.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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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45号  

罪犯邵根来,男,195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上海市杨浦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根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邵根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8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128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79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6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33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2年5月16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59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1月19日起至2025年5月1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起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94.08元,账户余额3948.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邵根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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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46号  

罪犯辉二,男,1997年6月1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3日作出(2018)云28刑初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辉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67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91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31年4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42.51元,账户余额1851.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辉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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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47号  

罪犯岩空,男,1985年6月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云2801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空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岩空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云28刑终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2025年10月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19.72元,账户余额1789.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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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48号  

罪犯彭仕明,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9日作出(2021)云2801刑初9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仕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1年10月10日起至2026年4月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2次,期内月均消费112.94元,账户余额4689.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仕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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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49号  

罪犯科嘎,男,1985年6月2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科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8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135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86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6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40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97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25年7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73.86元,账户余额3317.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科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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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50号  

罪犯苏智,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楚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6月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37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12月1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28刑更72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2年5月16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69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25年6月2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9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81.69元,账户余额8334.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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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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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51号  

罪犯岩依,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日作出(2018)云28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93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16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9月7日起至2031年6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3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23.83元,账户余额1816.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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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6月07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52号  

罪犯关志勇,男,199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江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云28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志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关志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7)云刑终9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3月3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8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97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9月11日起至2030年6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87元,账户余额10189.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关志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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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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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53号  

罪犯车门,男,1993年1月3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云2822刑初5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车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6月1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28刑更24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2年5月16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67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25年7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8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75.16元,账户余额2538.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车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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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54号  

罪犯李金欣,男,199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云2801刑初9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金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2020)云28刑终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12月2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32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5年8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9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79.77元,账户余额9298.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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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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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55号  

罪犯李加龙,男,1994年4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瓦房店市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加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01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33年9月3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3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90.72元,账户余额3714.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加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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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56号  

罪犯丁林,男,199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云0828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5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云08刑终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96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2032年11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4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3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罪犯(已履行700元);期内月均消费263.63元,账户余额36805.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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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57号  

罪犯岩轰坎,男,1986年1月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腊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2022)云2823刑初4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轰坎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2年7月6日起至2025年4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76.59元,账户余额1152.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轰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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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58号  

罪犯茆竟鸥,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东台市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云28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茆竟鸥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茆竟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云刑终10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98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2033年1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4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82.9元,账户余额1298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茆竟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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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59号  

罪犯金浩泽,男,1991年9月4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景洪市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浩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57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3月3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15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2年5月16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73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2028年6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5次,该犯系特定暴力犯;期内月均消费418.67元,账户余额13404.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浩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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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60号  

罪犯岩坎勒,男,1974年8月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5)景刑初字第6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坎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岩坎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云28刑终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16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73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17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25年5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03.49元,账户余额1150.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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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61号  

罪犯岩问丙,男,1975年6月3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问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岩问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6)云刑终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16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73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99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27年12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65.86元,账户余额2168.0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问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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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62号  

罪犯陈道明,男,1997年2月7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绿春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云28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道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宣判后,被告人陈道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云刑终103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82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24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28年3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4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289.72元,账户余额2408.6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道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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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63号  

罪犯罗祖顺,男,1992年6月8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2017)云28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祖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被告人罗祖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云刑终14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74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99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27年11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系特定暴力犯;期内月均消费361.72元,账户余额5037.6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祖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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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64号  

罪犯优三,男,1987年8月5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8)云28刑初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优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74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18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2031年4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5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27.14元,账户余额2558.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优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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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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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65号  

罪犯李成杰,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9)云28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成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成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2019)云刑终7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02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33年5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44.4元,账户余额2234.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成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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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6月07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66号  

罪犯任宇,男,199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云0826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任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云08刑终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15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5月6日起至2032年9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91.87元,账户余额1681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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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6月07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67号  

罪犯李扎朵,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扎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99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2031年5月2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42.97元,账户余额721.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扎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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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06月07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68号  

罪犯江文航,男,199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德庆县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文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08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33年9月2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30元,账户余额2242.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文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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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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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69号  

罪犯周鑫,男,199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18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33年9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3次,该犯系特定暴力犯;期内月均消费287.96元,账户余额5182.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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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70号  

罪犯谢乐,男,199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云2822刑初3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谢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云28刑终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12月2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34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3月14日起至2026年7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9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85.82元,账户余额1610.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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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71号  

罪犯王熙南,男,199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1)云28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熙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2032年8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33.8元,账户余额1493.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熙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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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72号  

罪犯罗瑞祥,男,199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云2801刑初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瑞祥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5年7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8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30.27元,账户余额1413.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瑞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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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73号  

罪犯王应平,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墨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9日作出(2022)云2823刑初3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应平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2年5月18日起至2024年11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41.85元,账户余额473.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应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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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74号  

罪犯杨维明,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新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2)景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维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3月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14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7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8刑更56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9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28刑更62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29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2025年6月2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5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被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39.1元,账户余额1069.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维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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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75号  

罪犯涂正年,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8)云28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涂正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99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22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9月4日起至2031年5月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3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72.56元,账户余额464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涂正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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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76号  

罪犯郭远卫,男,1994年1月16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麻栗坡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2017)云28刑初3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远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6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47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23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5月7日起至2030年12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5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65.84元,账户余额201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远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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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77号  

罪犯梁冠冠,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恩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8)云28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冠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32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2032年6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9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3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已履行12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21.82元,账户余额16437.0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冠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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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78号  

罪犯王学锋,男,199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宁夏青铜峡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3日作出(2019)云0826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学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03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9年11月1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4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84.12元,账户余额4284.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学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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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6月07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79号  

罪犯梁瑜,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云28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23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0月7日起至2033年6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5月至2023年9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90.28元,账户余额2426.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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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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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80号  

罪犯扎啊,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西盟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云0829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扎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扎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云08刑终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04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33年1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3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89.56元,账户余额1580.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扎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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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6月07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81号  

罪犯相得,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相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21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81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06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2028年10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13.97元,账户余额1479.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相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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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6月07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82号  

罪犯四三,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云2822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四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四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云28刑终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6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51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2年5月16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79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87.36元,账户余额2713.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四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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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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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83号  

罪犯俞邢建,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东台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云28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邢建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俞邢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云刑终10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02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2030年1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3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46.1元,账户余额11770.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俞邢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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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84号  

罪犯白金,男,2002年7月28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云2801刑初8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38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1年5月1日起至2031年4月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系特定暴力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10.29元,账户余额1707.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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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85号  

罪犯者龙,男,1999年1月9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2022)云2801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者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43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9年5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6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35.01元,账户余额3294.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者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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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86号  

罪犯白杨,男,1995年12月11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景洪市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5日作出(2022)云2801刑初5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2年4月29日起至2025年4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2次,期内月均消费224.74元,账户余额5443.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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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87号  

罪犯商正常,男,199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2021)云2801刑初5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商正常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1年5月5日起至2025年4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38.26元,账户余额840.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商正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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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88号  

罪犯朱文忠,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2022)云2823刑初29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朱文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2022)云28刑终13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2年4月15日起至2025年4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2次,期内月均消费187.67元,账户余额77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文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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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89号  

罪犯周兵,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云2801刑初3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兵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1年2月3日起至2024年11月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35.89元,账户余额410.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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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90号  

罪犯张滇英,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2023)云2823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滇英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2年11月30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75.41元,账户余额1770.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滇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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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91号  

罪犯朱清华,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云2801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清华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0年5月7日起至2025年5月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5月至2023年9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93.04元,账户余额3573.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清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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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6月07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92号  

罪犯李培,男,2003年1月3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2022)云2801刑初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培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2026年5月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7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2次,期内月均消费115.19元,账户余额577.7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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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93号  

罪犯朱鑫荣,男,2004年2月7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2022)云2801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鑫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退赔人民币33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7年5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6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05.57元,账户余额537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鑫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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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94号  

罪犯汪闯,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2023)云2823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闯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人民币12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2年10月31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73.32元,账户余额2111.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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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95号  

罪犯李东生,男,199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9日作出(2022)云2823刑初3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东生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2年5月18日起至2024年11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62.42元,账户余额96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东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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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96号  

罪犯胡楠,男,199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3日作出(2022)云2823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楠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4年12月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7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22.38元,账户余额12153.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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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97号  

罪犯吴松毅,男,199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9日作出(2022)云2823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松毅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23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2年7月25日起至2025年4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23.27元,账户余额1153.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松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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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98号  

罪犯龙华银,男,199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2)云2823刑初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华银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龙华银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2022)云28刑终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7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45.36元,账户余额2922.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华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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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6月07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299号  

罪犯代晓兵,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9日作出(2021)云2823刑初5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晓兵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代晓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2022)云28刑终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1年9月2日起至2025年9月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7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29.7元,账户余额2072.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晓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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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00号  

罪犯李明,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瑶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2021)云2823刑初5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2022)云28刑终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1年8月2日起至2025年8月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7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00.28元,账户余额96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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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01号  

罪犯保车,男,1991年3月6日出生,基诺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云2801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保车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云28刑终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2025年10月1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9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90.62元,账户余额1261.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保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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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02号  

罪犯田军营,男,1995年4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2018)云2822刑初5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军营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田军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2019)云28刑终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28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29年7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3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该犯系特定暴力犯;期内月均消费180.41元,账户余额2422.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军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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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03号  

罪犯吴秀强,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云28刑初4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秀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104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26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28年2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3次,期内月均消费221.2元,账户余额1257.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秀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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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04号  

罪犯石扎阿,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扎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90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71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3月3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25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46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9月2日起至2025年3月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9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3次,期内月均消费36.48元,账户余额1059.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扎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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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05号  

罪犯陈龙,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江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陈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普中刑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95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76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64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94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9月15日起至2025年9月1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3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37.57元,账户余额9301.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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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06号  

罪犯梁建荣,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云28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建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梁建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云刑终9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07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32年12月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25.47元,账户余额2311.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建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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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07号  

罪犯李隆庆,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孟连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孟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隆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普中刑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6月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53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32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12月1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28刑更93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09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月7日起至2025年2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4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00.02元,账户余额36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隆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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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08号  

罪犯覃康华,男,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城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8)云2801刑初6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康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覃康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云28刑终1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26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2027年10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30.21元,账户余额2617.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覃康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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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09号  

罪犯岩三叫,男,1997年1月1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云28刑初4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三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2018)云刑终2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105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27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31年3月1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10.33元,账户余额7910.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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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310号  

罪犯崔康乐,男,199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5日作出(2018)云28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康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崔康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6日作出(2018)云刑终5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105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2年9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27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31年4月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6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73.91元,账户余额6953.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康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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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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