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重庆元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鑫鸿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重庆盛韵汇物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聊城市强芳机械配件厂与被上诉人西双版纳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元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鑫鸿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重庆盛韵汇物资有限公司、聊城品晟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23)云2801民初6490号民事判决;
二、西双版纳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元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鑫鸿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重庆盛韵汇物资有限公司、聊城品晟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支付聊城市强芳机械配件厂汇票款807474元及利息(以汇票款80747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7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75元,由西双版纳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元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鑫鸿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重庆盛韵汇物资有限公司、聊城品晟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照二审判决收取。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28民终321号民事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