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其他公告
送达公告(昆明兆鼎财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布时间:2024-03-20 09:39:40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昆明兆鼎财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与被申请人西双版纳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碧桂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兆鼎财务管理合伙企业、堆龙德庆区碧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堆龙德庆区碧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双版纳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银行账户2509023119200050605、2509023119200051108、2509023119200133810、2509023141000004955、2509022619200049779、农业银行账户24099801040016688及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银行账户2013013919201342269、2013013919200122692、2013013919200095928、2013013919200122568、2013013919200156843内的资金在129954973.95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云南碧桂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兆鼎财务管理合伙企业、堆龙德庆区碧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堆龙德庆区碧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西双版纳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予以冻结。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以其担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在129954973.95元的范围内对被申请人西双版纳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银行账户2509023119200050605、2509023119200051108、2509023119200133810、2509023141000004955、2509022619200049779、农业银行账户24099801040016688及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银行账户2013013919201342269、2013013919200122692、2013013919200095928、2013013919200122568、2013013919200156843内的资金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2.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碧桂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兆鼎财务管理合伙企业、堆龙德庆区碧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堆龙德庆区碧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西双版纳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先行垫付。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28民初2民事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十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