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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成都鑫鸿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杭州恒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1-08 11:02:10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28民终2192号

成都鑫鸿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杭州恒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四川鼎峰聚隆公司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鼎峰聚隆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双版纳沧江文旅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沧江文旅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融创集团公司)、景洪市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景洪城投公司)、成都鑫鸿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下称鑫鸿哲公司)、杭州恒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恒驰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有效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28民终21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涉案票据首位背书人为鑫鸿哲公司,因鑫鸿哲公司涉及多起票据贴现案件,且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已因涉嫌合同诈骗被立案侦查。景洪城投公司亦因起诉案涉票据已被依法驳回。由于案涉票据的取得涉嫌经济犯罪,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已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为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鼎峰聚隆公司对该票据支付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鼎峰聚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审查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品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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