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示
(2023)云28刑更490号
本院审理的由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保友等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经依法审理,本院对保友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0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保友患有疾病,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组织诊断,诊断结果为:保友目前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条件。本院拟决定对罪犯保友暂予监外执行十二个月,现进行公示:
罪犯保友,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阿拉乡大石坝村37号附1号。
公示时间为2024年1月2日至1月4日,如对公示内容有意见,可在公示期限内,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实事求是的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三庭反映(联系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三庭;联系电话:0691—2192115;邮政编码:66610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