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28民终2087号
云南航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的上诉人杜鹏与被上诉人景洪景运交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航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云28民终2087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云28民终2087号民事裁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23)云2801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杜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予以退回。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