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28民终2197号
欧阳磊、尚礼天润茶业西双版纳有限公司:
上诉人谭勇、谭家永、欧阳磊与被上诉人云南润秀茶业有限公司、肖洋、黄庆军及原审被告尚礼天润茶业西双版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28民终21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上诉人谭勇、谭家永及上诉人欧阳磊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814元,由上诉人谭勇、谭家永、上诉人欧阳磊各负担6407元。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收取。自发出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