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28民终1944号
孙凯:
我院受理上诉人闫益与被上诉人任和平、原审第三人于欣、李榕榕、孙恺、李国柱、云南悦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恒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云28民终1944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云28民终1944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957元,由闫益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