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勇、赵长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巢湖市三松机械化施工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曼弄枫澎波建筑器材租赁部、原审被告杨勇、罗勇、赵长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
一、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23)云2801民初746号民事判决;
二、巢湖市三松机械化施工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曼弄枫澎波建筑器材租赁部支付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前租赁费1263042.43元;
三、杨勇、罗勇、赵长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四、驳回曼弄枫澎波建筑器材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4946元,由曼弄枫澎波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46112元,由巢湖市三松机械化施工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杨勇、罗勇、赵长平共同负担188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16元,由上诉人巢湖市三松机械化施工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000元,由被上诉人曼弄枫澎波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1116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28民终2090号民事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