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28民终1822号
聂祥群:
上诉人刘云红与被上诉人刘滔、聂祥群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28民终18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刘云红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刘云红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