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28民终1613号
乔乾玉、云南丰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上诉人景洪市嘎洒中桥钢材租赁部、福清市龙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乔乾玉、云南丰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云28民终161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云28民终1613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21)云2801民初6917号民事判决引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即“解除景洪市嘎洒中桥钢材租赁部与福清市龙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福清市龙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景洪市嘎洒中桥钢材租赁部支付租金及运输装卸等费用为776248.73元”“福清市龙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赔偿景洪市嘎洒中桥钢材租赁部建筑设备损失819368元;上述二、三项义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撤销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21)云2801民初691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
三、驳回景洪市嘎洒中桥钢材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2881元,均各由景洪市嘎洒中桥钢材租赁部负担4719元,由福清市龙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8162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