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28民终1639号
湖北坤明劳务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上诉人赖龙远因与被上诉人周龙堂、原审被告云南天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永鸿基地产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北坤明劳务有限公司、任小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云28民终1639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云28民终1639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30元,由上诉人赖龙远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