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自己不注意安全才把手弄伤的,他有责任!”
“是你让我来干活的,你没有提供安全防护,才害我受伤,你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近年来
随着经济的发展
为他人提供劳务
已经成为十分普遍的现象
但劳动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
自身受到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
一旦发生这样的情况
谁来承担责任?
雇主必须要赔偿吗?
基本案情
小林雇佣小李到景洪市某小区维修客厅到卧室的地板瓷砖,并向小李提供了电线、插板和瓷砖手磨机等工具。小李在用手磨机给地板瓷砖打磨的过程中,不慎将水管切断,并在漏水的情况下继续作业,最终因手磨机漏电弄伤了左手。小林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将小李送往医院治疗,产生住院费4322元,小林为小李支付3125.5元。
之后,小李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小林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39372元。
争议焦点
在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各方的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判决结果
庭审中,通过原被告双方所举证据,可证实二人雇佣关系成立。小李在发现水管漏水的情况下依然使用手磨机作业,且未穿戴手套等防护装备,致使其左手受伤,具有一定的过错;小林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未尽到为提供劳务方保障作业环境安全的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后,法官依法判决小李承担主要责任(70%);小林承担次要责任(30%),并向小李支付各项损失9083.75元。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下员工受伤的责任承担方式截然不同。劳动关系下,若员工因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的,则相关医疗费等损失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关系下,若劳务提供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由劳务提供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根据双方过错情况及比例承担责任。
提供劳务的一方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注意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和安全保障意识,接受劳务的一方也应该确保安全保障措施到位,从源头上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