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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景洪法院:发现水管漏水,他却继续使用手磨机作业......
作者:周晓云  发布时间:2023-11-03 18:21:29 打印 字号: | |

他是自己不注意安全才把手弄伤的,他有责任!

是你让我来干活的,你没有提供安全防护,才害我受伤,你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近年来

随着经济的发展

为他人提供劳务

已经成为十分普遍的现象

但劳动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

自身受到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

一旦发生这样的情况

谁来承担责任?

雇主必须要赔偿吗?

 

基本案情

林雇佣小李到景洪市某小区维修客厅到卧室地板瓷砖,并向小李提供了电线、插板和瓷砖手磨机等工具小李在用手磨机给地板瓷砖打磨过程中,不慎将水管切断,并在漏水的情况下继续作业,最终因手磨机漏电弄伤了左手小林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将小李送往医院治疗产生住院费4322为小李支3125.5元。

之后,小李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小林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39372元。


争议焦点

在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各方的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判决结果

庭审中,通过原被告双方所举证据,可证实二人雇佣关系成立。小李在发现水管漏水的情况下依然使用手磨机作业,且未穿戴手套等防护装备,致使其左手受伤,具有一定的过错;小林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未尽到为提供劳务方保障作业环境安全的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后,法官依法判决小李承担主要责任(70%);小林承担次要责任(30%),并向小李支付各项损失9083.75元。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

关系与劳关系下员工受伤的责任承担方式截然不同。劳动关系下,若员工因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的,则相关医疗费等损失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关系下,若劳务提供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由劳务提供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根据双方过错情况及比例承担责任

提供劳务的一方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注意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和安全保障意识,接受劳务的一方也应该确保安全保障措施到位,从源头上防范风险。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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