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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景洪法院向您发来一份民间借贷的避坑指南……
作者:李芸苇 徐加美  发布时间:2023-10-24 18:46:15 打印 字号: | |

好兄弟,我最近手头有点紧,能不能和你借点钱周转一下……”

看着朋友憨厚的脸

你沉默地想:自己手头是有点碎银子,可怎样才不会有去无回呢?

古人云:亲兄弟明算账。现实中,民间借贷往往是一笔糊涂账,几乎家家都掉过借贷的。如何避坑?请查看景洪市人民法院向您发送的民间借贷避坑指南。

案例

2018年,被告张某某向原告玉某借款2万元,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2019年经原告催要,被告向原告还款6000元,剩余14000元未偿还。原告催收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景洪市人民法院。

原告主张原被告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并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欲以证明,但经法院审理,这份聊天记录里面未涉及案涉款项(即原告未向被告明确告知尚欠的款项,被告也未予以认可),无法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也无法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故此,法院驳回原告玉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多纠纷

未做书面约定

转账可能变成糊涂账!

 

景洪市人民法院提醒您

在进行民间借贷行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签署书面借款协议(一式两份),载明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币种、数额、用途、期限、利率以及还款方式等内容,有条件的话附上身份证复印件,并拍照留底

(2)如未能签署正式的借款协议,也应通过微信、短信等形式对款项性质予以明确,避免产生纠纷时承担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3)在款项交付上,可以优先选择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支付软件转账,最好能够备注上借款,必须以现金形式交付的,应当留存取现、对方收款凭证等证据。

(4)在代借款人向第三人支付时,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说明或通过转账备注等形式予以明确。

(5)相关款项确系赠与或者其他性质,接收款项的一方应当要求付款方对款项性质予以明确,并保存相关证据。

 

切记,切记

有证据才是王道

后附借款协议

记得收藏哦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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