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28民终1706号
田承坚:
本院受理上诉人白星明因与被上诉人田承坚、开远市滇龙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公司、原审原告李桂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28民终16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上诉人白星明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23)云2823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白星明经济损失31087.60元、李桂英经济损失4529.89元,合计35617.49元;三、田承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白星明车辆损失25000元(已实际支付);四、驳回白星明、李桂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661元,由上诉人白星明负担236元,被上诉人田承坚负担42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73元,由白星明、李桂英负担70元,财险开远支公司负担178元,田承坚负担125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