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其他公告
送达公告(穆红印)
  发布时间:2023-10-13 16:40:00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云28民终1648

 

穆红印

本院受理上诉人勐腊好诚建筑材料租赁站因与被上诉人穆红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28民终16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上诉人好诚租赁站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一十四条、第七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一、维持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23)云2823民初5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穆红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勐腊好诚建筑材料租赁站支付装车费1938元;二、撤销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23)云2823民初5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勐腊好诚建筑材料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三、穆红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勐腊好诚建筑材料租赁站建筑设备租金84129.67元;四、穆红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勐腊好诚建筑材料租赁站赔偿租赁物价值380010元;五、驳回勐腊好诚建筑材料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11817元,由上诉人勐腊好诚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3526元,被上诉人穆红印负担8291元;一审案件受理费照二审收取。自发出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〇二十三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