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28民终1718号
张博:
上诉人李有志、廖云峰与被上诉人亮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博,原审被告云南省森林消防总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28民终17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上诉人李有志、廖云峰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589元,由上诉人李有志负担10321元,上诉人廖云峰负担10268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