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是信息化时代背景下道路运输行业的一种新型业态,为人们的出行提供全新的体验,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出行,同时,随之产生的一些问题也引起了关注,网约车辆停运损失费就是其中之一。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网约车司机匡某所驾驶的车辆与陈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追尾负全部责任,匡某无责任。陈某驾驶的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本案中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庭审。
庭审中,原告匡某主张车辆因事故送去维修无法营运,请求被告陈某赔付停运维修30天期间所产生的停运损失费18000元,并提交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事发前的车费收入流水以及事发后维修时间证明等相关证据。
景洪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匡某车辆的营运损失应当以其平时的平均收入为准,并以其平时所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证明进行辅证,否则只宜认为车辆停运期间的经济损失未高于需缴纳个税的下限。由于原告匡某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最终,景洪市人民法院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作为裁判的界定标准之一,依法判决被告陈某支付原告匡某车辆停止运营期间的经济损失4000元。
法官提醒
经营网约车需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同时拥有以上两种证件才是合规的网约车。非合规的网约车出了事故均得不到停运损失赔偿。广大网约车驾驶员应对日常营运收入进行记录留存,一旦发生类似纠纷,收入流水可作为确定停运损失金额的证据之一。同时,网约车驾驶员应主动缴纳税赋,于国有利的同时,通过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证明自身并无过渡滥用停运损失索赔权利,也能切实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