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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勐海法院:巡回审判进打洛 以案普法边关行
  发布时间:2023-09-15 11:09:12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增强群众法治意识,从源头预防违法犯罪,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普法宣传”以案释法作用,提升普法宣传质效。9月13日上午,在勐海县委政法委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勐海县人民法院携手勐海县公安局、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勐海县法学会等多家单位、团体在打洛镇开展以“巡回审判进打洛·以案普法边关行”为主题的巡回审判暨普法宣传活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委会领导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学生代表等300余人参与了活动。

随着法槌的敲响,勐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巡回法庭先后对两起在打洛镇辖区内分段运送偷渡人员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分别判处岩某新等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一年七个月、十个月,并处罚金。三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随后,对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进行宣判,陈某某因持有以火药为动力且具备发射功能的非制式枪支2支被公安民警查获,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7日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陈某某上诉后,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活动中,法官结合打洛镇边境地区特点,结合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并联合相关单位通过普法宣讲、悬挂宣传标语、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现场法律咨询等多种方式深入宣传了跨境违法犯罪、涉枪爆犯罪、反走私、扫黄打非、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等法律知识,教育引导群众提高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自觉学法、守法,守好法治底线,号召群众依照国家规定主动上缴枪支、危爆物品等,积极举报跨境、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线索,共同守护边境安全。

打洛镇党委副书记(专抓政法)高建华在动员讲话中指出,此次勐海县人民法院将刑事审判法庭“开”到打洛镇,让当地群众“零距离”感受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和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后果具有十分深刻的法治教育意义,切实感受到法律公正与司法权威,表明了对跨境违法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呼吁旁听干部群众自觉守法、心中有法、遇事找法、办事靠法,自觉抵制和积极举报涉枪爆、走私、“引领带”等违法犯罪行为,用实际行动维护边境的和谐稳定。

此次活动得到了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群众及学生代表的一致认可,纷纷表示,此次普法活动收获很大,通过“零距离”感受法庭的威严,更加明白了学法、守法的重要性,犯罪成本承担不起,坚决不能参与“引领带”、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活动。

下一步,勐海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延伸审判职能,聚焦跨境违法犯罪、涉枪爆犯罪等多发易发案件,将案件审理和普法相结合,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提升群众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和氛围,深入推进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工作的落地见效。

法官提醒

国家严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出入境要严格遵守国(边)经管理法规,涉枪涉爆犯罪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巨大危害性。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远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参与到打击犯罪的行动中来,受教育程度偏低、法律意识淡薄等均不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借口,法律红线不可触碰,必须牢固树立法纪意识,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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