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28民终1414号
衡水鼎曜燊商贸有限公司、元氏县泰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远昕隆装饰工程(重庆〕有限公司、重庆金硕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重庆远方业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衡水鼎曜燊商贸有限公司、元氏县泰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远昕隆装饰工程(重庆〕有限公司、重庆金硕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重庆远方业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28民终141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893 元由上诉人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