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杭州桦慷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镒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超、饶陈新、牛耕文、原审被告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嘉达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桦慷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怡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
一、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嘉达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桦慷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怡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超、饶陈新、牛耕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深圳市镒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清偿票据金额304915.26元及利息(利息以清偿票据金额304915.26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嘉达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桦慷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怡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超、饶陈新、牛耕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深圳市镒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保全担保保险费用1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877元、保全费2046元,由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嘉达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桦慷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怡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超、饶陈新、牛耕文共同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889元,由由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嘉达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桦慷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怡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超、饶陈新、牛耕文共同负担。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28民终1554号民事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