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28民终929号
王金萍:
我院受理的上诉人西双版纳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双版纳富坤置业有限公司、王金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28民终929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判决裁定如下:
一、维持景洪市人民法院(2021)云2801民初46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富坤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宏程公司装修款105532.47元;
二、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21)云2801民初46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西双版纳富坤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上诉人西双版纳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桃花源销售中心二楼的装修款356328元;
四、驳回上诉人西双版纳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8407元,由上诉人西双版纳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上诉人西双版纳富坤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407元。一审诉讼费照二审收取。西双版纳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垫付的司法鉴定费10000元,由西双版纳富坤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