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28民终1445号
李江:
上诉人西双版纳江梓楠木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勐腊曼迈机制木炭厂、李江、原审被告农安树、曾文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28民终14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江梓楠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缺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395元,由西双版纳江梓楠木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