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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法院:【以案说法】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者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作者:李碧云 王亦非  发布时间:2023-08-16 09:59:05 打印 字号: | |

什么是混同用工?

同时为两家关联公司提供劳动服务,

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劳动报酬如何计算?

……

作为劳动者,您可曾了解这些?

混同用工是指劳动者同时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提供劳动,难以分辨劳动者和哪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主体不明确。混同用工经常发生在关联企业、公司之间。

随着规模经济发展,关联公司作为更具规模性和竞争性的现代企业组织形态得到广泛推广。反应到劳资关系层面,关联公司基于生产经营需要,相互抽调、委派、借调员工等混同用工,即劳动关系与实际用工分割的劳动用工异化现象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不断增多。劳动者在此情况下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某天开公司与某开云公司为相同股东、相同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公司,两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一致。2021年9月20日,黄某入职某天开公司,任人事专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11月1日,黄某与某开云公司签订了1份《劳动合同书》、1份《云南省劳动合同书》,期间黄某的工作地点一直是某天开公司处,黄某的工资一直由某天开公司及某开云公司的共同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向其支付,支付时间截止到2022年8月15日;钉钉考勤上的记录班次为固定上下班景洪外联部,打卡记录持续到2022年8月30日。黄某将某天开公司、某开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黄某与某天开公司2021年9月20日至2022年8月30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要求某天开公司赔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如下判决:确认黄某与某天开公司2021年9月20日至2022年8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驳回要求某天开公司赔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

法官普法

本案中,黄某与某天开公司之间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的劳动关系。同时,两家公司系法定代表人相同的关联公司。黄某与某开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生产工作需要,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岗位(工种)以及工作地点。综合上述实际案情,本案应属于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情形。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者与关联公司均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情况下,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享有选择权,但是劳动关系项下的劳动权益不能重复享受。本案中黄某已经与某天开公司的关联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黄某要求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属于重复享受劳动者的该项权益,故法院驳回该诉求。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约定优先,防患未然。

因劳动关系涉及到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计算、工资待遇、劳动合同的类型、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因此,劳动者应尽力避免在关联企业频繁流动。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不同企业之间来回调动,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下发劳动关系转移的通知或者签署三方协议予以明确劳动关系。

二是收集证据,积极举证。

在工作过程中,劳动者应尽可能熟知用人单位的组织架构,关注公司人事任免,关心企业联合发布的重要文件,注意收集劳动合同、工资表、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劳动规章制度等相关证据,当发生劳动纠纷后,劳动者要学会积极举证,用证据维权。

三是研究法律,依法维权。

“混同用工”涉及的法律法规比较多,目前各地司法机构裁判尺度也不统一。劳动者通过强化学习和申请法律援助等方法,深入了解当地混同用工的相关规定或者判例,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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