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28民终839号
四川中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名城德耀建材有限公司、济南鑫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西双版纳沧江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镒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中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名城德耀建材有限公司、济南鑫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28民终83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西双版纳沧江文旅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西双版纳沧江文旅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