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28民终1204号
李跃军:
我院受理上诉人景洪安玉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人孙连喜与原审被告李跃军、景洪景运交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云28民终1204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云28民终1204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安玉吊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2元,由上诉人景洪安玉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