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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7-10 17:32:21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云28民终1150

 

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聂海华与被上诉人李德超、原审被告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28民终11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聂海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缺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235元,由上诉人聂海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三年七月十日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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