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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勐腊法院:“执行和解”不履行 司法拘留没商量
  发布时间:2023-06-28 15:48:48 打印 字号: | |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通常采取分期履行的方式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该制度设立本意是在保障申请执人合法权益前提下,制定符合被执行人实际履行能力的还款方案。既能保障被执行人债权兑现,又体现了文明善意执行理念。但部分被执行人意图通过达成执行和解拖延执行,从而达到恶意逃避执行的目的。

近日,勐腊县法院强制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债务。但是执行和解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按照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后申请执行人找到法院,就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期间隐瞒、转移财产提供案件线索。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期间隐瞒收入情况,并使用他人微信账户收取和支付款项,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本案债务,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勐腊县法院决定对该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证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执行和解”不是被执行人拖延执行的手段,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法院仍然可以采取相关强制执行措施,包括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提醒各位被执行人,切莫抱有侥幸心理,唯有正确面对法院执行,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还款方案,按时履行才是正道。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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