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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景洪法院:自行扩大损失的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3-06-28 15:47:00 打印 字号: | |

疫情结束,各地旅游业欣欣向荣,自驾游、自由行再度成为年轻一代旅游的流行方式。伴随着旅游方式的多元化产生的问题也就接踵而来,在旅途中当然需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自行扩大损失的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案情简介

2023年,林某自驾游到西双版纳州。1月12日凌晨2点左右,林某驾驶车辆入住西双版纳告庄某民宿,并将该车辆停放到X酒店某地下室的车位上。当天上午10点30分左右,林某欲驾车离开告庄,在启动车辆时发生巨大声响,林某下车查看,发现车辆左前轮被上了轮胎锁。事情发生后,林某立即联系旁边车辆上的锁车警告电话并报警。经警察调查确认,该锁是X酒店工作人员锁上的。酒店负责人称,该车位是酒店专用车位,在发现车位被占用后,工作人员在车辆上留下了联系方式,并暂时将车辆锁住。林某在车辆被锁的情况下,启动车辆造成车辆车轮及保险杠等部件损坏,产生修理费8406元。对于造成车辆损失的归责,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林某遂诉至法院请求X酒店赔偿车辆损失85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该案件中,林某所占用车位有明显的标识系X酒店专用车位,林某在未经X酒店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将车辆停放在其专用车位上,酒店员工对其车辆进行锁车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且员工在车辆上留了联系方式,对林某尽了提醒义务,林某强行启动车辆造成损失系自行扩大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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