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28民终884号
王光权:
上诉人众佳绿发云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小平、原审被告王光权、原审第三人云南珏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28民终8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众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70元,由云南众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书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