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28民终881号
罗正春:
我院受理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国瑜、饶用林、钟汝敏、李发娟、李梦瑶、李依康、原审被告李斌、罗正春、李梅、李维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云28民终881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云28民终881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22)云2801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李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国瑜、饶用林、钟汝敏、李发娟、李梦瑶、李依康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472430.70元”;
二、撤销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22)云2801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向李国瑜、饶用林、钟汝敏、李发娟、李梦瑶、李依康支付180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支付424146.40元,合计604146.40元;
四、驳回李国瑜、饶用林、钟汝敏、李发娟、李梦瑶、李依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04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中心支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870.5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中心支公司负担970.50元,李国瑜、饶用林、钟汝敏、李发娟、李梦瑶、李依康负担3900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