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28民终945号
陆富平:
上诉人陈朝华与被上诉人刘明生、原审被告陆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28民终9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陈朝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75元,由上诉人陈朝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