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28民终1026号
西双版纳滇恒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上诉人施强富与被上诉人西双版纳滇恒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28民终10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上诉人施强富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使用法律正确,认定结算款金额有误,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23)云2801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
二、西双版纳滇恒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施强富支付工程款65817元及违约金8581元,合计743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60元,由被上诉人西双版纳滇恒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