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28民终804号
徐玉强、克央:
我院受理上诉人徐玉强、景洪天马南山农业科技园与被上诉人阮子巽,原审被告克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28民终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22)云2801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二、景洪天马南山农业科技园、徐玉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阮子巽橡胶树损失68000元。三、驳回阮子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4645元,由上诉人景洪天马南山农业科技园、徐玉强负担3476元,被上诉人阮子巽负担1169元。一审案件受理费照二审收取;鉴定费25000元,由景洪天马南山农业科技园、徐玉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