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28民终721号
洪池:
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洪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28民终7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东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66元,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书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