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28民终292号
谢兴平:
上诉人西双版纳普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观聪、谢兴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28民终2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西双版纳普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34元,由西双版纳普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由覃健礼负担。一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书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