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28民终405号
贵州山河矿产资源有限公司景洪分公司:
上诉人覃健礼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山河矿产资源有限公司景洪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28民终4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覃健礼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覃健礼负担。一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书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