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28民终431号
四川逸骄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的上诉人景洪嘎洒兴国建筑器材租赁部、陈兴国、陈兴德与被上诉人四川逸骄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28民终431号民事判决。本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8748元,由上诉人景洪嘎洒兴国建筑器材租赁部、陈兴国、陈兴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