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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四川逸骄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6-05 16:07:24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云28民终431

四川逸骄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的上诉人景洪嘎洒兴国建筑器材租赁部、陈兴国、陈兴德与上诉人四川逸骄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28民终431号民事判决。本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8748元,由上诉人景洪嘎洒兴国建筑器材租赁部、陈兴国、陈兴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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