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28民终499号
西双版纳辰开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上诉人西双版纳鑫绵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冉召娟、刘宏志、柴智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28民终4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上诉人鑫绵公司的上诉主张部分有理,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一审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22)云2801民初4540号民事判决;二、西双版纳辰开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西双版纳鑫绵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270590元;三、驳回西双版纳鑫绵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3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59元,由西双版纳辰开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