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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倡议书
  发布时间:2023-05-30 17:16:40 打印 字号: | |

广大干部群众、社会各界人士、全体法院干警:

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强化纪法意识,规范司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维护法治权威,当前,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开展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专项整治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离不开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监督,离不开各级领导干部的高度重视、自觉践行。现向您发出如下倡议:

一、如果您是领导干部,请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1.不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2.不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4.不超越职权听取汇报、开协调会督办、发文,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

5.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或者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政法单位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

二、如果您是司法人员,请严格遵守《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 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1.不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4.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

5.严格遵守办案回避制度。

6.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7.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8.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9.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10.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的。

11.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2.如实记录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内部人员干预、插手、过问案件的情况

三、如果您是普通群众,请您自觉遵守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并进行监督。

在涉及个人司法案件或执法司法行为时,不要请托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违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干预司法。同时,欢迎您监督举报违反三个规定违纪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510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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