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28民终459号
刘玉双:
我院受理上诉人姜镔桐与被上诉人刘玉双、贾民、杨桂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28民终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景洪市人民法院(2022)云2801民初4410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项,即:“一、解除西双版纳度假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姜镔桐于2017年4月3日签订的《委托租赁合同》;二、刘玉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姜镔桐支付租赁固定收益14300元,及以14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自2022年3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三、刘玉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姜镔桐支付违约金5000元”;二、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22)云2801民初441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刘玉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姜镔桐支付水电费、垃圾处理费885.50元;四、杨桂玲在其未出资的142.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本案确定刘玉双应承担的租赁固定收益及利息、水电费、垃圾处理费、违约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贾民在其未出资的7.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姜镔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698元,由刘玉双、贾民、杨桂玲共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056元,由刘玉双、贾民、杨桂玲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