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28民终33号
玉叫:
上诉人刘安洪与被上诉人玉涛、玉叫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28民终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上诉人刘安洪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10元,由上诉人刘安洪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