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28民终63号
刘昊、四川逸骄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赵术江、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创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双版纳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刘昊、四川逸骄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28民终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赵术江、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创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2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276元,由赵术江负担19436元,由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创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6840元。一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书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