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28民终395号
刘中树:
我院受理上诉人云南乡乡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版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刘中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云28民终395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云28民终395号民事判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076元,由上诉人叶士杰负担7530元,由西双版纳康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6546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