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28民终386号
陈长洪、许刚:
我院受理上诉人西双版纳国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魏磊与被上诉人白恩铭及原审被告石明丽、陈长洪、许刚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28民终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128元,由上诉人西双版纳国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魏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