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28民终529号
李贤昌:
上诉人李拉海、李贤昌与被上诉人云南启翔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28民终5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上诉人李拉海、李贤昌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上诉人李拉海、李贤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日